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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江干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

 

 

江干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小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杭州市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杭政辦函〔2008〕333號)、《江干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江政發〔2012〕43號)等有關規定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不含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街道辦事處及其轄區組織開展的各類小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則。區政府各部門(含所屬事業單位)及國有建設單位的小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與管理可參照本規則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小額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指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未達到進場交易限額,以及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按規定不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

第四條  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全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全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

街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內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與管理。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的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由分管負責人、科室負責人、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人等組成。

第六條  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請;

(二)項目核準;

(三)文件編制;

(四)發布信息;

(五)報名與資格審查;

(六)交易組織;

(七)成交公示;

(八)合同備案;

(九)資料歸檔。

第七條  項目申請。街道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預算安排以及交易計劃。交易項目申請人應根據街道年度預算及交易計劃申報交易項目,申報材料包括:決策記錄、預算書、需求文件以及相關資料等。

第八條  項目核準。街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領導小組應結合實際制定交易項目內部核準流程,明確負責項目的科室(單位)。2萬元及以上貨物、服務類項目,5萬元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各類產權交易項目,經相關科室(單位)審核后,報街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領導小組核準。

交易方式由街道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領導小組或其授權的相關科室(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時一并確定。

第九條  文件編制。項目申請人應按照各類交易項目的不同要求編制項目任務書,任務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資金預算、資質要求、技術參數、項目需求、項目工期等。

單項合同估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含工程設計、勘察、監理類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代理機構編制交易文件(工程量清單)。

第十條  信息發布。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應堅持信息公開,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街道及其轄區內小額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發布。各類交易信息應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版塊進行發布,發布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其他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與其一致。

單項合同估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含工程設計、勘察、監理類項目),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報名與資格審查。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報名時間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報名時間可與公告時間一致。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資格后審,在交易當天由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成項目交易評審小組對參與交易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二條  為減少參與小額公共資源交易企業的交易成本,街道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原則上不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十三條  交易方式。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兼顧效率。交易可以采用招標、議標、協議等方式。

(一)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形式組織。由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建交易項目評審小組,由項目申請人、相關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員等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審核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企業資質、技術參數、工程量清單、需求響應、報價限額等實質性內容,符合所有實質性需求的為有效標,不符合的為無效標。評審小組以集體票決的形式,從通過審查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候選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邀請不少于3家承包商(供應商)參與投標,項目申請人可邀請1家,其余由街道行政服務中心隨機邀請。

有效投標不足三家的,應重新組織招標;再次招標仍不足三家的,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直接發包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直接發包。

(二)議標。由項目申請人代表、相關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代表等組成議標小組,對不少于2家的具有承接該項目資格單位的任務書及報價進行比較。議標小組以擇優選擇的形式,確定成交候選人。

(三)協議。由項目申請人代表、相關科室代表、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代表等組成談判小組,在滿足項目申請人所有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由談判小組集體討論,確定成交候選人。

第十四條  交易組織。街道及其轄區內社區(村)小額公共資源交易由街道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一)貨物類項目。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在預算編制限額以下的,以及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預算在5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用協議形式組織交易。

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預算在10萬元及以上的社區(村)貨物類項目,采用招標形式組織交易;2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組織交易。

(二)服務類項目。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在預算編制限額以下的,以及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預算在5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用議標形式組織交易。

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預算在10萬元及以上的社區(村)服務類項目,采用招標形式組織交易;2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組織交易。

(三)工程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采用議標形式組織交易。單項合同估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工程設計、勘察、監理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形式組織交易。

(四)產權類項目。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在限額以下的項目可采用協議形式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  未列入當年我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特殊項目,可向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進入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六條  成交公示。成交候選人確定后,應當在原交易信息發布載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申請人向成交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七條  合同備案。項目申請人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七個工作日內與成交人簽訂合同;并在發出成交通知書起十個工作日內,將項目交易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合同向街道行政服務中心進行備案。

合同條款應與交易文件相一致,交易雙方不得隨意變動或更改。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交易項目,或將項目違規分包。

第十八條  資料歸檔。項目完成后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實施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對項目履約情況的跟蹤、評估與反饋機制,對于成交人未按合同履約的,應及時將項目交易材料書面遞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區小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方主體、工作人員等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的,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區監察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5年 8月15日起施行。